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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目的 -- 如今極少聽到 何博士著 THE PURPOSE OF THE LAW - SO SELDOM HEARD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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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晚 A sermon preached on Lord’s Day Evening, June 19, 2005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
神的律法在我們教會中沒有得到充分地宣講,或根本不被宣講。通常我們聽到的都是一些短暫的經文解說,論說如何過基督徒的生活,然後加上一個召喚人信主的尾巴。但因為人如今極少聽說對律法的畏懼,或者根本沒聽過,坐在教堂裏的人根本就感受不到律法的真正力量。甚至有些傳教士告訴我們說,如今我們不需宣講律法了,所以他們也就不在自己教會裏宣講律法。這樣,那些最需要聽神律法的人 -- 那些坐在教堂裏的人 -- 便聽不到神律法雷霆萬鈞的聲音,來指責他們的貪婪、自私、驕傲、缺乏對神的愛、以及其他各種世人的罪孽。
路德曾指責如此的宣道為愚昧,因罪人不可能被如此的宣道所震驚,認識到自己因觸犯了神的律法,配接受神憤怒的處罰。
路德曾說:“如今你會〔在教會裏〕遇到許多厭煩宣講神律法的人,他們盡可能回避對大聲疾呼神律法的禮拜。 他們卻認為自己是很好的基督徒,無需終止自己犯罪的行為。 他們貪心、色欲、任性惱怒、狂宴(吃喝玩耍)”(Martin Luther, remarks on Genesis 18:19 and the fearful destruction of Sodom and Gomorrah).
路德很正確。若想使福音清晰,宣揚律法的聲音永遠不能沉寂。宣講律法所指責的目標正是那些坐在教堂凳子上的人,無論他們喜不喜歡。不然他們不會認為自己需要福音。
如今大部分所講的道,回避指責在座的為罪人。因此,當宣道士講到福音時,在場的人還沒有受到神律法的觸動,沒有因此而畏懼。我認為這正是如今宣道中的最大的缺陷。
人們如今總是聽說他們生活中有各種需求,而不是他們已觸犯了正義神的律法和戒命,是罪犯。難怪如此疲軟的宣道極少帶來真心的悔過與轉變。人必須聽到他們已經反復觸犯了神的律法;無論從內心活動,還是在外表的行為,他們都犯了罪。他們必需聽到,他們未經轉變、反叛的本性不可能遵守律法。他們必須聽說,自己固執邪惡的心也根本不願意遵守律法,並且他們未得新生的心實際上憎惡律法,會盡力抵抗律法的能力。
“原來體貼肉體〔未轉變〕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馬書 8:7)
失喪之人的心是如此墮落,他實際上是神的敵人。失喪的人甚至不能強迫自己服從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無論他如何努力,他總是逃不出罪對他的束縛、以及自己內心對律法的厭惡。在整個墮落的人類中,沒有一個人是例外的。聖經宣講說,你是神的仇敵。實際上,即使你想服從也是辦不到的 -- 因你正如聖經所講,根本不願意去辦。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這便帶我們講起今天宣道的第一點。
I. 第一,無人能靠遵循律法稱義。
魁斯唯爾博士(Dr. W. A. Criswell)講過,
如今最奇怪的迷便是絕大部分虔誠的人仍然認為,我們可以通過遵守律法、施行禮節、追隨道德準則而使自己滿足被神接受的條件。然而使徒〔保羅〕花了許多篇幅來駁斥這理論。 (The Criswell Study Bible, note on Romans 3:20)
“行律法”所指的是一切人為稱義所行的工作。正如我在六月五日星期日晚所講的,
“稱義”二字是從希臘文“dikaioo”翻譯出來的。宛博士〔W. E. Vine〕說稱義乃是“作為法官的神正式地宣稱一個人的清白。” (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 Revell, 1966, volume II, p. 285).
羅馬天主教教誨說,人是通過自己的行為,或某聖人的行為來稱義。披坡博士〔Dr. Francis Pieper〕指出,“大部分現代新教神學理論家,已經接受了羅馬〔天主教〕稱義的觀點… 他們維持說,轉變是在人的 ‘決心’ 〔多元論〕影響下而產生的;他們說令人稱義的信念是一種道德的行為… 因此,現代新教理論便成了羅馬〔天主教〕陣營中的一部分” (Francis Pieper, D.D., Christian Dogmatics,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1951, volume II, pp. 555-556).
當披坡博士說“大部分現代新教神學理論家,已經接受了羅馬〔天主教〕稱義的觀點”時,他錯了嗎?我認為沒有。我認為他非常正確。換句話來說,大部分現代新教(通常為福音教派)會員都是“決定主義者〔decisionists〕。”決定主義拋棄了傳統的新教與浸信教的教義,拋棄了靠對基督的信念得救,取而代之的是錯誤的決志觀點,就是人倚靠稱義的,是自己因基督所作的〔人為的〕決志,接著便是一系列的“再奉獻”。現代說教把靠基督得救的觀念演變成了靠決志得救的 觀念,以基督為中心的教義變成了以人為中心的理論。
我希望能將這點盡可能地講清楚。這正是該隱的宗教;是魔鬼的宗教。這不是聖經所教誨的!沒有任何你作的決志可以救你;你所學會的任何言詞都不能拯救你;你所作的任何禱告都不能救你;任何自我奉獻,或所謂“認基督主”都不可能拯救你;沒有任何對“救恩計劃”的奉承與認可能救你。因為這一切都是“行律法”的形式,絕對不能救你。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這才是聖經的教義。句號!
II. 第二,律法的目的是令人知罪。
請讀下列經文﹕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從第九到第十九節中,使徒保羅詳細地描述了人類的罪孽。論述的結果是普世的人都要“伏在神審判之下”(羅馬書 3:19)。神律法的目的不是要拯救你,而是為顯明你是罪人﹕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你沒有守住神的律法。實際上,你的本性與心地都在反叛神的律法。只有在聖靈的幫助之下,你才能認識到你在正義的神面前的罪孽。只有在你知罪極深後,才會對福音感興趣,希望靠基督稱義。
讀一讀歷史你便可以知道,這傳統的轉變是如何發生在歷史人物身上的。約翰.班揚,浸信教偉大的先驅,幾乎被罪惡感逼得精神失常,才最終在基督身上找到稱義的根據。 最知名的傳教士之一惠特菲爾(George Whitefield),在罪惡感的驅逐下,幾乎發瘋,禁食將自己餓得半死,把一切錢財奉獻給窮人,都得不到安慰,最後才在基督內稱義找到安慰。衛司理(John Wesley)希望靠遠航到地球的另一端,向印第安人傳道來淹沒自己的罪惡感。證明無效後,回到倫敦街頭,被罪惡感驅逐,時刻不得安寧。我還可以講述年青的司布真(Spurgeon)為罪惡感所擾,通宵不眠;大雪封門還走上街頭,要尋找解脫內心罪惡的途徑。或再審視一下拓銳 (R. A. Torrey), 站在鏡子前,手中拿著剃刀,準備割喉自盡,因為他再也忍受不了良心的譴責。
這一切知名傳教士都以親身經歷,深刻了解我們經文的含義﹕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現在我問你。你是否經歷了這磨難?神律法的刀劍是否刺穿了你的心?你的口是否被塞住了?你是否已“伏在神審判之下”(羅馬書 3:19)了?
我以嚴肅至極的態度對你講,除非你在神面前知罪,除非你的罪在你眼中丑陋不堪,除非你在內心感受到這罪孽的苦痛,你是絕對不會在基督中尋到稱義的希望。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我已經列舉了班揚、惠特菲爾、衛司理、司布真、以及拓銳的經歷。但最後,我要召的證人是路德 -- 那位被神所用、為人類帶來了改革復興光芒的人。你了解路德嗎?你知不知道他因罪惡感出走為僧?你是否知道他常常持守長達幾個鐘頭的禱告?他禁食直至半死、用鞭自撻來擺脫沉重的良心自責。我不建議人如此極端地去行事,但路德正是如此一個人,最終聖靈向他指出﹕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我總不會厭倦於引用偉大的改革家路德對轉變的論述,因我還沒有見過比這更正確的論述了。路德解釋詩篇51:13時說﹕
如你要得轉變的話,你必須置身與畏懼之下;你必須帶有驚醒與顫抖的良心。之後,在此情形之下,你必須抓牢從基督而得到的安慰。這才是轉變來臨的唯一方式。其他道路都是錯誤的 (馬丁.路德, Exposition of Psalm 51:13, A.D. 1532)。
班揚、惠特菲爾、衛司理、司布真、拓銳、以及路德等等的見證,都說明了一點,就是靠基督稱義永遠不會帶有關鍵性的意義,除非你因自己的罪懷有極端的罪惡感與自責,而且認清自己是無能為力去擺脫這邪惡的。只有在神律法的襯托下,認識到自己的極端邪惡,你才能醒悟過來,倚靠耶穌,因祂…
“…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祂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以賽亞書 53:5)
葛利費斯先生下面唱的乃是哈特(Joseph Hart)先生所寫的歌﹕
我們重復談論主寶血,
但卻極少深刻了解
祂痛苦的極端程度
連天使都揣摩不透徹。
看那苦痛中的聖子,
氣喘,呻吟,血如汗流!
神愛世人無止境,
耶穌愛心多深厚!
您行奇蹟多重,
為人所解極少;
我們僅借此為安慰,
耶穌為罪人而死。
-- 《無人知的苦難》
(“Thine Unknown Sufferings”, 詞: Joseph Hart,
1712-1768)
(宣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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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道前陳群忠醫生(Dr. K. L. Chan)領讀經文﹕羅馬書 3:9-20。
宣道前葛利費斯先生(Mr. Benjamin Kincaid Griffith)獨唱﹕《無人知的苦難》
(“Thine Unknown Sufferings,” 詞: Joseph Hart, 1712-1768)
宣道提綱 律法的目的 -- 如今極少聽到 何博士著 |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20) (羅馬書 8:7) I. 首先,沒有人能靠遵循律法稱義,羅馬書 3:20a。
II. 第二,律法的目的是令人知罪,羅馬書3:20b,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