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Sermon

本網站的目的是為世界各地的牧師與傳教士提供免費宣道文稿與視頻,尤其為身處第三世界的同工,因那裡極為缺乏神學院或聖經學校。

這些宣道文稿和影視如今通過我們的網站 WWW.SERMONSFORTHEWORLD.COM 每年已傳至221個國家地區的150萬台個人電腦上。YouTube視頻的觀眾也不下幾百人,但他們會很快離開YouTube,因每篇宣道都會引導觀眾回到我們的網站上。YouTube會帶觀眾轉到我們網站上。這些以46種語言刊載的道文每個月能傳至12萬台電腦上。這些稿件不帶版權,因此,福音宣道士使用時無需我們的許可。請您點擊這裡, 讀一下你如何能每個月為我們提供資助, 把這偉大的福音傳遍全世界。

每當你發電郵給海博士時,切莫忘記把你發信的國家告訴他,不然他無法回信給你。海博士的電郵地址是 rlhymersjr@sbcglobal.net




轉變的三階段 --
在罪裏、在律法下、到基督那裏

何博士著

THE THREE STAGES IN CONVERSION -
UNDER SIN, UNDER THE LAW, BROUGHT TO CHRIST
by Dr. R. L. Hymers, Jr.

二○○五年四月三日禮拜天晚
於洛杉磯浸信會幕所講之道

A sermon preached on Lord’s Day Evening, April 3, 2005
at the Baptist Tabernacle of Los Angeles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列〕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加拉太書 3:22-26)


這裏,我們極清楚地看到了罪人靠恩典得救所經過的三個階段。讓我們一起再看一下這些經句,盡量確定你自己現在處在哪一階段。

I. 第一,你開始來教會時是屬血氣的自然人,處于罪惡之下。

首先,第22節把“眾人都圈〔列〕在罪裏。”那正是你受邀請初入教會時的狀況,或者是你出生長大在教會裏的情形。無論如何,結果相同,都是被“圈在罪裏”的人。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列〕在罪裏。”(加拉太書 3:22)

這顯示出你入教會時的自然血氣狀態。無論你生長在教會裏,還是受邀請進入,兩者都處于〔圈列在〕罪惡之下。

我們用的“都圈在罪裏,”正如使徒保羅所講的﹕

“〔眾〕人都在罪惡之下。”(羅馬書 3:9)

罪完全控制了你血氣的心靈,這樣,你就不可能去做,甚至不能去思考,屬靈界的事情。這正是“在罪惡之下”的含義,說明你完全被罪惡控制了。

我們又用“屬血氣”的來描述未得轉變的人。這“屬血氣”一詞還出現在保羅寫給哥林多的書信中。他說﹕

“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哥林多前書 2:14)

你或被邀請,或出生在教會裏,處于血氣中,圈在罪惡之下。

聖經把你的狀況比喻為昏迷夢幻 -- 對神絕對無知,毫無經歷過對神的認識。你處在沉睡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起,你在休息,但這乃是死亡的迷茫,是一個死人的靜寂。並且,在如此沉睡中,你還會感到非常保險,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失喪狀態,看不到自己站在地獄的邊緣。因此,你看不到危險,不畏懼處罰。

處于如此迷失與罪惡狀態之下的人,初來教會時可能會非常歡喜。你聽到人們歡快的歌聲,見到活潑的年青人。但是你精神上仍然是沉睡著,死在罪惡之下,如被罪麻醉一樣,聽不進我們所傳的信息。你雖然願意參加教會各樣快樂的活動,卻與神仍然是格格不入,並沒有時常對神的思考。

“惡人面帶驕傲、說:「耶和華必不追究。」他一切所想的,都以為沒有 神。”(詩篇 10:4)

那便是你進入教會時的狀態,無論你是生在教會裏,還是應邀進入教會的。你在罪人的狀態下進入教會,心中根本沒有對神的思念。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列〕在罪裏…”(加拉太書 3:22)

II. 第二,你或許能進入律法之下。

神不會讓你在血氣下待著等死。祂以恩典引導你進入律法的管轄內,令你認識到自己的罪孽、和失喪的困境。請看加拉太書3:22-23﹕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列〕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再強調一下﹕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 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

如果你認為使徒保羅所講的僅是猶太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就錯了。第26至29節說明這整篇文章講的是全部人。第22節也如此說:“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加拉太書 3:22)這馬上又使我們想起使徒保羅在羅馬書3:9中所講的:

“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因為“眾人都圈在罪裏” (加拉太書 3:22),所以我認為,第23節最恰當地描述了那些轉變前已覺醒的人,因為這正是人覺醒的一副圖畫﹕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拉太書 3:23)

你被神從“罪裏”帶到“律法之下”。請把第22節中的“在罪裏,”和第23節中的“在律法之下”幾個字圈出來。全部的人,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必須經過從“罪裏”出來,進入“律法之下”的過程,才能得到拯救。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拉太書 3:23)

馬太亨利,一位知名的解經專家,如此解釋這句經文﹕

律法是為了說服人對救主的需要…一切人,無論猶太人或是外邦人,都因觸犯律法有罪…律法揭開了傷口,但卻無法醫治這些病人;在律法督促下…罪人可被引導而信靠基督(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Hendrickson, 1991 reprint, volume 6, p. 533).

約翰衛司理在成聖的理論上與我有分歧。但他對人墮落性與靠恩典得救的觀點是絕對正確的,完全符合新教主流觀點。當他說,神不會讓祂選中得救的人逗留在血氣狀態之下,誰會不同意他呢?當他又講到,神定會引導將會得救的人來到律法之下、令其覺醒而看到自己失喪的狀態時,誰又會反駁他呢?所以,衛司理指出,我們不應一開始…

就宣講福音,解釋基督所受的磨難和祂的正義…這不能解釋律法的第一個目的,就是令人認罪,喚醒那些在地獄邊緣沉睡的人。 …神的通常方法是,先通過律法讓罪人認罪自責…所以,督促那些健康人,或自認為健康的人,去看醫生是完全可笑的。你首先要讓他們看到自己有病;不然他們絕對不會為你的勞作而感激。同樣可笑的是把基督奉獻給那些捫心無愧、從未自責過的人。 (John Wesley, M. A., Sermons, II, p. 61)

那便是傳統的宣道方式,無論是浸信教、長老會、公理會,都是如此。傳統宣道士的目的正是為了將仍未覺醒的罪人帶到“律法之下” -- 這正是第二十三節中的傳道動機。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拉太書 3:23)

肯定有當代人會說這裏所講的是舊與新的契約。不錯。但這是不是保羅所講的一切?當然不是。他所講的還包括了人如何得到轉變的過程。第一步,他在“罪裏”(22節);然後他被“守在律法之下”(23節),最後他才“因信得救”。

這不正是我們浸信教先父班揚的經歷嗎?不信的話你可以讀他寫的見證,《救恩向罪魁顯明》。這不也正是路德、衛司理的經歷嗎?這不也正是歷史上最聞名的浸信教宣道士司布真的經歷嗎?這不也正是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大覺醒中成千上萬人的經歷嗎?如果是的話,我們會比他們更聰明嗎?我想不會。

我認為我們如今需要強調律法的宣揚。那正是現代宣道中所缺乏的內容。大部分當代傳道中把福音呈獻給罪人,卻忘記告訴他們為什麼他們有此需要。只有在宣律法與神的憤怒中,罪人才能看到此需要。

我必須告訴你,你是迷途的人,正在走向地獄。是的,地獄!你在三重神聖的神眼中是罪大惡極的人。無論你說什麼,或做什麼,都不能改變你失喪的本性,你生下來便帶著此惡性。而且你終生都在罪惡之中。罪控制了你生活的一切方面。同時,你還在律法之下。神的律法指出了你的罪,顯明了你的本性,描述了你邪惡的心以及你邪惡的行為。律法還指出你對神毫無愛心,反而充滿反叛。律法還指出你的結局﹕

“他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那些拜獸和獸像受他名之印記的,晝夜不得安寧。”(啟示錄 14:11)

“這些人要往永刑裏去。”(馬太福音 25:46)

你是否有過如此的感受?你是否來到了“律法之下?”神的律法曾否像閃電般地刺穿過你的心靈?如果你曾有過任何如此感受的話,為你永恆靈魂的緣故,來到基督這裏 -- 現在就來!

III. 第三,你能夠來到基督這裏而稱義。

請看加拉太書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拉太書 3:24)

“師傅”二字的希臘原文是﹕“paidagōgos”,意思是“帶你去老師那里的人。”(cf. J. Vernon McGee, Thru the Bible, Nelson, 1983, volume V, pp. 172-173)

律法“帶”你走到基督這裏。當律法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你確認自己的罪行後,律法便會

“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拉太書 3:24)

我將再次引用約翰衛司理來證明這點。我有意選擇引用公理會的奠基人,因為他不是五點加文主義者。我引用他是為了證明此理論是一切新教(與浸信教會)所持的立場,直到菲尼(Charles G. Finney)以“決定主義”引福音事業進入歧途。約翰衛司理說﹕

〔律法的〕第一用途,毫無疑問是令世人認罪。這正是聖靈所做的獨特工作。祂可以在任何條件下,用自己所選擇的任何方式,來完成自己的工作… 但通常來講,聖靈是通過律法來使罪人認罪…靠律法,罪人認清了自己本相。他遮羞的樹葉被撕開,看到自己乃是“困苦、可憐、貧窮、瞎眼、赤身的”〔啟示錄3:17〕。律法從多方面顯出罪人的邪惡,使其認清自己分文不趁,並“塞住各人的口,”令“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馬書 3:19〕。 (quoted by John S. Simon, John Wesley, the Master Builder, The Epworth Press, 1927, pp. 294-297)

因律法所促成的認罪與覺醒可能如劍刺一樣快捷,如十架上的賊所經歷的(路加福音 23:40-41);或者可能拖延一段時間,如哥尼流的經歷一般(使徒行傳 10:1-48)。但無論長短如何,律法的指責通常是令罪人覺醒、認罪、並準備好去“因信得救”的主要方式。

有人說,這觀點僅有“五點”加文主義者才信;但是我已經說明連古典阿爾美尼亞派別的衛司理也持有此種信念。下面,我還要證明這也是馬丁路德所持的觀念。神通過路德發起了歐洲中世紀的改革運動。如衛司理一樣,路德絕非五點加文主義者。馬丁路德如此說﹕

如你想得救,你必須帶有恐懼,或者說你必須有一個顫抖與震驚的良心。當此狀態形成後,你便需要抓住神通過基督賜給你的安慰,而不是通過你自己善工所得的安慰。祂遣送自己的兒子耶穌基督來到人間,向驚恐的罪人傳播神的慈悲。這才是轉變來臨的唯一方式,其他的方式均為歧途。(Martin Luther, Exposition of Psalm 51:13, A.D. 1532)

路德講的是信念來臨前的卑微,以及誠心的認罪。之後才能引人因信基督得救。

下面,浸信教的先驅與作家約翰班揚,如此描述了自己因信得救前的覺醒和認罪的過程。班揚說,

聽完〔向他作見證的女士〕後,我的心開始顫抖,意識到自己仍然未曾得救。我看到在自己一切對宗教與救恩的考慮中,重生的概念根本沒有露過頭;同時我也不了解神的道所能賜予的諾言與安慰,更不知道自己心靈的墮落和欺騙性 (John Bunyan, “Grace Abounding to the Chief of Sin­ners,” The Works of John Bunyan,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91 reprint, volume I, p. 10)。

如此,我們看到衛司理說:“但通常來講,聖靈是通過律法來使罪人認罪…靠律法,罪人認清了自己本相。他遮羞的樹葉被撕開,看到自己乃是 ‘困苦、可憐、貧窮、瞎眼、赤身的’。”

同樣,路德也說,“ 如你想得救,你必須帶有恐懼…你必須有一個顫抖與震驚的良心。”

班揚說﹕“我的心開始顫抖,意識到自己仍然未曾得救。”

最後,請聽一下浸信宣道士的王子、偉大的司布真講述他是如何在他轉變前接受神律法的鞭撻。司布真說﹕

沒有一個人在不受一絲良心的傷殘,不受耶穌的指責,便可得到新的心靈、被從罪惡中拯救出來…一則嚴肅的道文可以令我們的心熔化!…但是誰能夠告訴你,每一次如此的刺痛最終允許律法將你殺死呢?這正是神有效的工作。 …我曾感受到罪惡的極端悲傷… 感到天都快塌陷在我頭上,壓碎我邪惡的靈魂。神的律法抓住了我,使我看到自己的罪。晚上夢幻中,我看到的是無底坑〔地獄〕,醒的時候仍然感到夢幻的恐懼… 神的律法正在鞭撻我,之後又用酒精涂抹傷口,令我在痛苦與絕望中顫抖,我靈情願絞死而不願生存,因我極端悲傷 (C. H. Spurgeon, Autobiography: The Early Years, Banner of Truth, 1985 reprint, volume I, pp. 17-18).

最後,司布真望向基督而得救了。正是對罪的自責促使他走向了基督。他說:“我從小就聽過救恩的計劃,但對其了解從內心講起並不過于非洲的野人,”直到他受到律法的譴責下望向基督為止。(C. H. Spurgeon, Autobiography: The Early Years, Banner of Truth, 1985 reprint, volume I, p, 80).

對以上一切新教和浸信教宣道士來說,對衛司理、路德、班揚與司布真來說,我們的經文充滿了含義﹕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拉太書 3:24)

讓我們一起來讀下列令人心明經文,加拉太書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拉太書 3:24)

這些歷史上的人物,被從“罪裏”、從對靈魂的無關痛癢中帶了出來。之後,他們被帶進“律法之下,”感到自己是那無助的罪人,被“圈到那將來的真道”之下,成為無助的罪人。最後,在神的引導下,在律法的譴責中,來到基督這裏。律法“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而僅有靠基督稱義。

這就是每一個罪人得救的道路。你曾經愚昧無知地作了罪的奴隸。神通過自己律法的力量沖破了罪的束縛,令你開始畏懼。在你良心的震驚之下,你被牽引到救主身邊,“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得救〕”。

請問你自己,今天你到底處于何種狀態之下?你是不是個愚昧的、精神上的死人,來將會只不過是因為這有趣?或者你是一個認罪的罪人,清楚自己墮落失喪的處境,配受地獄的火焰與懲罰?或者你是一個厭倦自己罪惡譴責、厭倦良心的譴責、準備好接受基督寶血的清洗、並全心信靠主耶穌而得救的人?基督說: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 神獨生子的名。”(約翰福音 3:18)

從自己愚昧和掉以輕心的生活中出來吧。投入律法的咒詛和威脅之下。然後走向基督耶穌,僅靠對他的信念而稱義、得救。願神賜律法的恐懼、基督的恩典給那些勞累的靈魂、疲倦的身軀,令他們今天便可以得救。僅有耶穌基督能夠拯救你。也只有祂願意拯救你。將你自己投向救主的雙臂,祂便會原諒、清洗你一切的罪。用自己的寶血清洗你,徹底地拯救你。阿們!

(宣道結束)

你可以每週上網讀何博士講的道。網址﹕http://www.rlhymersjr.com ,然後按「宣道文稿」選擇鍵。


宣道前陳群忠醫生(Dr. K. L. Chan)領讀經文﹕加拉太書 3:22-24。
宣道前葛利費斯先生(Mr. Benjamin Kincaid Griffith)獨唱﹕《一次完成》

(“Once For All”,詞: Philip P. Bliss, 1838-1876)。

宣道提綱

轉變的三階段 --
在罪裏、在律法下、到基督那裏

何博士著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列〕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加拉太書 3:22-26

I.   第一,你開始來教會時是屬血氣的人,處于罪惡之下,
加拉太書 3:22; 羅馬書 3:9; 哥林多前書 2:14; 詩篇10:4。

II.  第二,你或許能進入律法之下, 加拉太書 3:23;
啟示錄 14:11; 馬太福音 25:46。

III. 第三,你可以來到基督這裏而稱義,加拉太書 3:24;
啟示錄 3:17; 羅馬書 3:19; 路加福音 23:40-41;
使徒行傳 10:1-48; 約翰福音 3:18。

何博士郵寄地址﹕Dr. R. L. Hymers, Jr., P. O. Box 15308, Los Angeles, CA 90015, USA
(美國洛杉磯)